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章总则

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益,根据省财*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8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长沙市本级和所属的区、县(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此项补贴的最终审核部门。

第二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第四条在长沙市本级和所属区、县(市)级社会保险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高校毕业生指离校毕业一年内未就业,并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第七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不得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标准

第八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申报灵活就业的次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离校毕业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从申报灵活就业的次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期限内中断灵活就业的,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我市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后,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的60%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只缴纳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之一的,仅对其缴纳的该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四章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

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个人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后,提交申报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居住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社保补贴申报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证地的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社保补贴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原件;

2.社保卡原件;

3.户口本原件;

4.《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学历在线验证码(学信网,初次申请时提供);

2、《就业创业证》原件;

3.社保卡原件;

4.《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第五章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第十二条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个人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资料后,录入“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并于每季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

第十三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进行汇总,并将申请资料上报本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四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资质、社保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本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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